(2016)桂1226执2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莫李杰与广西环江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李杰,广西环江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267号申请执行人莫李杰,居民。被执行人广西环江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环江毛南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向丽,经理。申请执行人莫李杰与广西环江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作出的(2016)桂1226民初3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人退还首期购房款117265.03元。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年9月9日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16)桂1226执267号。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莫李杰或本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如未按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则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经本院调查核实,经对银行网点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信息。其名下土地已被南宁市青秀区法院、广州越秀区法院查封,待处理财产是再申请参与分配。暂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至今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据此,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广西环江鸿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现金、存款、收入或者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26执26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