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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邯山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柴玉生与柴玉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生,柴玉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柴玉生,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柴玉同,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柴玉生与被告柴玉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