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山民初字第0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柴玉生与柴玉同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柴玉生,柴玉同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邯山民初字第01501号原告:柴玉生,男,195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被告:柴玉同,男,1954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柴玉生与被告柴玉同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