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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民终9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彭子键因与被上诉人湖南湘潭长兴农产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彭子键,湖南湘潭长兴农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3民终9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彭方来。委托代理人彭德山,湘乡市月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礼珍。上诉人彭方来因与被上诉人刘礼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6)湘0381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方来上诉请求: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礼珍全部返还彩礼金。事实与理由:上诉人给付被上诉人彩礼,目的是要求被上诉人与自己去民政局办理结婚证,被上诉人不但不去,还不肯上诉人到她家来住。根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金应当全部返还,一审法院判决返还58%缺乏法律依据。被上诉人刘礼珍未作答辩。彭方来的一审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刘礼珍退还其彩礼人民币24200元。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彭方来与刘礼珍于2014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2015年农历三月十八日彭方来送24200元给刘礼珍,并于当日在刘礼珍家与刘礼珍开始同居生活。彭方来、刘礼珍在同居生活期间因性格上的差异,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和争吵。2015年农历五月初六,彭方来在与刘礼珍发生争吵后,离开了刘礼珍家。此后彭方来多次要求刘礼珍返还人民币24200元,刘礼珍不予偿还,经双方村委会及泉塘镇司法所调解多次未果,彭方来遂起诉要求刘礼珍偿还彭方来24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彭方来与刘礼珍经人介绍相识,彭方来以结婚为目的赠送人民币24200元给刘礼珍的事实清楚。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同居生活了一段时间,因同居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而导致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对彭方来要求刘礼珍返还24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部分支持。由刘礼珍返还彭方来人民币14000元为宜。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遂判决:1、由刘礼珍返还彭方来人民币14000元;2、驳回彭方来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履行完毕,逾期未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0元,由彭方来负担100元,刘礼珍负担110元。上诉人及被上诉人在二审均未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虽然法律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彩礼金是全额返还还是酌情返还,并无明确规定,应当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予以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在共同生活期间因性格差异较大,经常发生矛盾而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审法院结合这一实际情况,判决被上诉人酌情返还彩礼金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也无明显不当。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10元,由上诉人彭方来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朱卫平审 判 员  唐 逊审 判 员  肖 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谭 茜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