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23刑初4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毛安耀毛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安耀毛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223刑初43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男,1983年11月17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壮族,大专文化,从事个体服务业,家住广西鹿寨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鹿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鹿寨县公安局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鹿寨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本院对其继续取保候审。鹿寨县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诉(2016)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鹿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甘正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安耀毛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系项某1的前男友,二人分手虽已有半年时间,但分手后双方还是断断续续地往来,且时常争吵不断。2015年6月7日中午,毛安耀毛某要求项嫒芬出去将其二人的事情讲清楚。此事被项某1的胞兄项某3知道之后,项某3立即拨打毛安耀毛某的电话,要求毛安耀毛某与项某1有事回到家里讲,不能到外面去谈。当日13时30分许,毛安耀毛某与项某1遂按项某3的要求一同来到项某3位于鹿寨县鹿寨镇奥运康城14栋2单元401室的家中,与此同时,项某1的男朋友罗某也应项某3的要求一并赶到项某3家中。14时许,当毛安耀毛某、项某1各自正在项某3面前讲述自己对双方关系的看法时,项某3、项某1的父亲项某2刚好来到项某3家。当项某2在客厅见到毛安耀毛某时,遂立即叫毛安耀毛某离开,两人因言语不合,发生争执;此时项嫒芬随手拿起一个酒瓶朝毛安耀毛某的头部砸去。毛安耀毛某被砸后,立即冲进厨房。与此同时,项某3、项某2为防止毛安耀毛某拿刀伤人,也立即冲进厨房欲对毛安耀毛某的行为进行制止;毛安耀毛某冲进厨房之后,立即拿起菜刀朝项某3、项某2乱舞,造成项某3的左手手掌背部被砍伤,项某2被则砍伤右手手腕。经法医鉴定,项某3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另查明,当项某3、项某2、项某1在厨房内将毛安耀毛某制服之后,项某1遂立即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后遂将毛安耀毛某带到派出所作进一步调查。2015年6月8日,毛安耀毛某因实施了持刀伤人这一违法行为,被鹿寨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2016年2月23日,鹿寨县公安局以毛安耀毛某的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案发后,被告人毛安耀毛某及其亲属已经赔偿被害人项某3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0000元,毛安耀毛某的行为取得了被害人项某3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毛安耀毛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谅解书、证人项某1、罗某、项某2的证言、被害人项某3的陈述、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的供述与辩解、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结论通知书、检查笔录及照片、移送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毛安耀毛某未能冷静处事,故意持械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毛安耀毛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本案系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毛安耀毛某因一时之气而实施了犯罪行为,其主观恶性较小,且被害人一方对矛盾的激化亦负有一定的责任,本院酌情对被告人毛安耀毛某从轻处罚;被告人毛安耀毛某及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毛安耀毛某从轻处罚。同时,根据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的认罪及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毛安耀毛某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故本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毛安耀毛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韦尚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罗伊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