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3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宫传伟与彭永亮、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伟,彭永亮,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842号原告:宫传伟,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蚌埠。被告:彭永亮,男,1982年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新区。被告: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大市场E1栋一单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传伟诉被告冯开洞、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