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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2民初28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宫传伟与彭永亮、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传伟,彭永亮,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2民初2842号原告:宫传伟,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西泉镇盘龙村蚌埠。被告:彭永亮,男,1982年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蚌埠市高新区。被告: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解放北路899号现代农资大市场E1栋一单元3-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6629339426。法定代表人:杨浩,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宫传伟诉被告冯开洞、安徽同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正丽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宫传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