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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梁福森与韩克民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森,韩克民,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358号申请人执行人梁福森,男47岁,汉族。被执行人韩克民,男,33岁,汉族。被执行人冯艳,女,32岁,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青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