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梁福森与韩克民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森,韩克民,冯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恢358号申请人执行人梁福森,男47岁,汉族。被执行人韩克民,男,33岁,汉族。被执行人冯艳,女,32岁,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青商初字第53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