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徐红彬、徐贵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徐红彬,徐贵珍,王伟,姚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8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地址:邯郸市邯山区马头中大街6号。负责人:王海茹,该支行行长。被告:徐红彬,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徐贵珍,女,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王伟,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告:姚杰,女,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马头支行与被告徐红彬、徐贵珍、王伟、姚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