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执49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冷大荣与徐才富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大荣,徐才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49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冷大荣,女,1965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鹿城镇塔路60号,身份证号341225196510210028。被执行人:徐才富,男,197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工业园区阜南县财亿园林工艺品有限公司院内,身份证号342127197511048215。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1日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徐才富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马大友、马大全自愿为徐才富提供担保,保证于2016年12月30日给付冷大荣、郑金喜每人50万元并结各自到于2016年12月30日前的利息,于2017年5月30日前给付冷大荣、郑金喜每人100万元,于2017年10月30日前还清冷大荣、郑金喜的余款本息;逾期不还由马大友、马大全承担一切法律责任。申请执行人冷大荣要求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中止安徽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4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审 判 员 张跃东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