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502民初27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0

案件名称

吉林省长泓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通化市水利局,通化市浑江干流整治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钦春,王艺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502民初2793号原告:张钦春,男,汉族,1960年1月6日出生,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告:王艺,女,汉族,现住通化市东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钦春与被告王艺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张钦春负担50.00元,返还原告张钦春50.00元。审判长  陈炳杰审判员  梁 峰审判员  毛德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