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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民初52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盛秀华与盛秀芬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秀华,盛秀芬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4民初5230号原告盛秀华,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赵宏文,黑龙江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盛秀芬,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原告盛秀华与被告盛秀芬继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盛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预交50元,退还原告25元。代理审判员  栾琪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高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