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山民初字第01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冀志琦与胡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志琦,胡拥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山民初字第01938号原告:冀志琦,男,197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武安市。被告:胡拥刚,男,1980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原告冀志琦与被告胡拥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