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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22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2246-2常青山与王晓东、仪修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青山,王晓东,仪修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2246-2号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王晓东,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仪修磊,住所地巴林左旗。常青山申请执行王晓东、仪修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内0422民初290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晓东、仪修磊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常青山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仪修磊在中国建设银行巴林左旗支行的存款1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国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何敬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