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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2民初30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郑中强诉王芙蓉、第三人耿嘉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中强,王芙蓉,耿伟,耿嘉巍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3027号原告:郑中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王芙蓉,女,196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耿伟,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第三人:耿嘉巍,女,199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郑中强与被告王芙蓉、第三人耿嘉巍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80元,减半收取3790元,由原告郑中强负担。审判员  张海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杜 颖附法律条文如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