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2执1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四清、高军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清,高军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982执1141号申请执行人王四清,男,1964年10月5日出生,住所地于村新庄村被执行人高军德,男,1979年6月8日出生,住所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104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高军德的银行存款29971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延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丁智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