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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恢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蒙祖升与李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祖升,李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恢28号申请执行人蒙祖升,居民。被执行人李正军,居民。申请执行人蒙祖升与被执行人李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4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恢28号,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案款本金8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下落不明,法院已通过四查两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也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去向或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书面向法院表示可先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法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蒙祖升案款本金87000元,对于尚未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应继续清偿,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生效的判决书及本裁定到本院再次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环法执字第1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玉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