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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康婉君与王玲、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婉君,王玲,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康婉君,女,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被执行人:王玲,女,1964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王玲,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康婉君与被执行人王玲、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淮北市诚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淮北市某处(合同备案号:********号)房产。二、查封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徐继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