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02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丁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丁建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02民初1662号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鸿博景园物业楼。法定代表人:徐权,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广珠,该公司职员。被告:丁建辉,男,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解放东路鸿博景园。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丁建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吉林市鸿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景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孙 晶人民陪审员 邱 妍人民陪审员 孙春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李红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