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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6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韦某与谭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谭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6执179号申请执行人韦某,居民。被执行人谭某,居民。申请执行人韦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于2015年2月27日作出的(2015)环民初字第6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谭某不主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韦某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桂1226执179号,申请执行标的为25580元。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谭某外出务工、去向不明,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未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谭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韦某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韦某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桂1226执17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志甫审判员  何 毅审判员  谭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玉 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