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6执27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莫坤霖与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坤霖,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2769号申请执行人:莫坤霖,男,汉族,1986年1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被执行人:李伟,男,汉族,1984年7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华容县。申请执行人莫坤霖与被执行人李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坤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李伟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经查明,2016年8月8日,我院依法委托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分别对被执行人李伟所有的车辆予以查封但未实际扣押;委托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李伟户籍地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查明李伟在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拥有住房一套。2016年11月7日,我院依法委托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人民法院对上述不动产予以查封并进行资产处置。另查明,被执行人李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莫坤霖向我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申请。至今被执行人李伟尚欠申请执行人案款740643.00元及迟延履行金。本院认为,被申请执行人李伟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渝0116执2769号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以随时持本裁定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再洪执行员 何 翔执行员 胡江涛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王思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