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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69号申请人孙某甲,男,200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某乙,女,200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三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