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1执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孙某某等人与刘某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甲,孙某乙,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1569号申请人孙某甲,男,200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孙某乙,女,200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青民三初字第108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