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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邯郸市邯山区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邯山区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202号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北张庄镇小隐豹村东。法定代表人:李怀江,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地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向阳路南段桂花苑小区西门南侧。法定代表人:李慧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邯郸市邯山区金隅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开宇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