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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望、曾丽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李望,曾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944号申请执行人: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工业园中路南俐,组织机构代码67757582-6。法定代表人:高树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望(曾用名李旺),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铜梁县旧县镇长五村*组,现住浙江省临海市杜桥镇东际村6-7号路对面,身份证号5102281978********。被执行人:曾丽(曾用名曾利),女,197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籍贯重庆市铜梁县旧县镇长五村*组,现住址同上,身份证号5102281979********。本院执行阜南县舒洋化工有限公司与李望、曾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16278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李望、曾丽长期在浙江台州,银行无仅有存款127606元被本院扣划,无商品房,无大型机器,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9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