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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龙执民字第11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吴伟妙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吴伟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龙执民字第116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游支行被执行人吴伟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衢龙商特字第0000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吴伟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伟妙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吴伟妙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吴伟妙(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的12×××16的存款人民币85624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汪智敏AUT())O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毛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