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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邱宗新、莫家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宗新,莫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邱宗新,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莫家鹏,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邱宗新与被执行人莫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昭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宗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家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21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仲盛审 判 员  叶昌谋代理审判员  朱慧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柳贤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