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121执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邱宗新、莫家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昭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昭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宗新,莫家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21执137号申请执行人:邱宗新,男,197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被执行人:莫家鹏,男,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昭平县。申请执行人邱宗新与被执行人莫家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昭民一初字第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邱宗新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家鹏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21执1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仲盛审 判 员 叶昌谋代理审判员 朱慧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柳贤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