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2执18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陈波与于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鄂0302执1847号于涛:你与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0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波于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偿还借款7万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000元,执行费950元。开户银行: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十堰市农行源园支行。账号:17×××77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