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赣0983民初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朱某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沈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赣09**民初2231号原告朱某,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萍乡市人。被告沈某某,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高安市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刘飞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兰春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