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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5执7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12

案件名称

孙继侠与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继侠,张玉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5执749号申请执行人:孙继侠,女,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城郊乡杨庄村罗东队*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66********。被执行人:张玉林,男,195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阜南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果村后东队*号,身份证号码3421271958********。本院执行孙继侠与张玉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017元。本案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张玉林脑血栓后遗症,不能说话、行走;暂时住在政府安置房内,查无存款,无商品房,无大型机器,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南县人民法院(2016)皖1225执74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臧广明代理审判员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崔士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