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152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为全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李为全,四川省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李为全,女,生于1959年12月9日,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张志勇,男,生于1981年8月10日,汉族,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勇支付李为全借款17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62元。但被执行人张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勇存款176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