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5执5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为全与张志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李为全,四川省张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5执54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李为全,女,生于1959年12月9日,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四川省张志勇,男,生于1981年8月10日,汉族,住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志勇支付李为全借款17500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162元。但被执行人张志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志勇存款1766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严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刘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