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1执013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11执01312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刘某。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一案,该案执行回款1741.8元,并全部给付申请执行人,该案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辽01**民初11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 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京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