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民初1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远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026号起诉人王远林,男,住云南省昭通市。起诉人王远林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朱家虎为被告,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火腿款人民币4139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昆明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远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