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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远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026号起诉人王远林,男,住云南省昭通市。起诉人王远林向本院递交诉状,以朱家虎为被告,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火腿款人民币4139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昆明市丰源食品有限公司送货单》对合同履行地未约定,且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故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本案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王远林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