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6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黑彩娥与任菊生、杨康利排除妨害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彩娥,任菊生,杨康利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6民初598号原告黑彩娥,女,1970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委托代理人黑文科,男,1944年6月19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被告任菊生(又名任彩芳),女,1953年4月14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委托代理人杨康霞,女,1980年9月3日生,住绥德县名州镇。被告杨康利,男,1974年2月29日生,汉族,住绥德县名州镇。本院于2016年4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黑彩娥与被告任菊生、杨康利排除妨害纠纷一案,由审判员严祖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严祖国审 判 员 刘 华人民陪审员 马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郝倩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