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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1执2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邱国涛等人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邱国涛,张小敏,任传伟,崔海青,朱海波,丁晓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1执2105-1号申请人青州市博发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949385-2。法定代表人王兆永,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军,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袁海,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邱国涛,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敏,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任传伟,男,1976年4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崔海青,女,197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朱海波,男,198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丁晓华,女,198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第10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陈众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