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23执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额尔登贺西格申请执行宝日玛、那顺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额尔登贺西格,宝日玛,那顺吉日嘎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23执787号申请执行人额尔登贺西格,女,53岁,蒙古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宝日玛,女,46岁,蒙古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被执行人那顺吉日嘎拉,男,46岁,蒙古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额尔登贺西格申请执行宝日玛、那顺吉日嘎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额尔登贺西格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宝日玛、那顺吉日嘎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执行依据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宝日玛、那顺吉日嘎拉在银行的存款70000元及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苗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