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3执2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金婷与被执行人周艳玲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金婷,周艳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323执286号申请执行人彭金婷,女,2002年1月20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庄家村*组。被执行人周艳玲,女,1980年3月21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靠山镇护山村护山屯。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5日作出的(2011)伊靠民初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彭金婷与被执行人彭文离婚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信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徐丹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