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6民初71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盛全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胡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口 头 裁 定 书(2016)浙0726民初7142号原告盛全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诉被告胡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原告盛全物业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之申请,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本院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向宇二0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蒋俊杰以上裁定内容已告诉当事人原告被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