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91执1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一众人力资源行政非诉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大连一众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91执11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307。法定代表人:闫为宁,局长。被执行人:大连一众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民院北8栋-5-10-1号。法定代表人:杨风林。本院在执行大连金州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大连一众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阳审判员 姜 晓 旭审判员 吕 乃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梅新旭(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