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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25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傅斌扣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浑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浑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由浑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傅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浑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25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由浑源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被执行人:傅斌,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山西省浑源县永安镇人,住浑源县永安镇张庄村。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浑源县人民法院(2014)浑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10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确认的时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傅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浑源东街分理处账号6228480910665035218有存款1352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傅斌在中国农业银行浑源东街分理处账号6228480910665035218的存款1352元,至浑源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李文孝执行员  乔 旺执行员  常有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马海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