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终72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与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涛,黄崇永,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王喜刚,青岛奥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终72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喜刚。委托代理人金京平、江鸿雁,山东齐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法定代表人盛孝胜,行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崇永,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宋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崇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喜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奥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涛,职务总经理。上诉人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韩支行诉、青岛盛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青岛奥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奥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宋涛、黄崇永、乳山市佰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青岛奥达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王喜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5)崂民二初字第10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上诉人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620元、减半收取2810元,由上诉人青岛顺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晓静审 判 员 宿 敏代理审判员 林伟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杜 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