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2执22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迪和赵一龙、苏子钧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迪辉,赵一龙,苏子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2执2285号申请执行人李迪辉。被执行人赵一龙。被执行人苏子钧。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芙民初字第597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赵一龙、苏子钧银行存款、收入206625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 波审判员 廖灿辉审判员 李 丁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蒋 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