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2执9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黄昌芬与张向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昌芬,张向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2执931号申请执行人黄昌芬,女,1969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张向梅,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夷陵区。申请执行人黄昌芬与被执行人张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502民初139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向梅偿还申请执行人黄昌芬借款70万元,承担案件执行费9400元。从判决生效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向梅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9400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相应价值的收入;二、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履行之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以本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延迟履行利息。执行员 马晓曦执行员 肖 明执行员 宋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