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202执5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柳盛茂诉郭永君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盛茂,郭永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564号申请执行人柳盛茂,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被执行人郭永君,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柳盛茂与郭永君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永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柳盛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郭永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柳盛茂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郭永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柳盛茂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立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