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6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王小沾、马学强等与杨根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沾,马学强,马军强,马利霞,杨根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26执798号申请人王小沾,女,1949年3月16日生,汉族,住滑县。申请人马学强,男,1971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小沾之子。申请人马军强,男,1977年3月1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王小沾之子。申请人马利霞,女,1976年8月14日生,汉族,住滑县,系王小沾之女。被执行人杨根宽,男,1971年5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王小沾等人与杨根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根宽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王小沾等人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杨根宽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王小沾等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杨根宽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小沾等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5)滑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建清审判员 索忠伟审判员 杨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 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