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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兆辉与林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辉,林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532号原告:李兆辉,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林皚,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李兆辉与被告林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30日,李兆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兆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兆辉负担。审 判 长  俞桂天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江玉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