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124民初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兆辉与林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兆辉,林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24民初532号原告:李兆辉,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闽侯县。被告:林皚,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原告李兆辉与被告林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立案。2016年9月30日,李兆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兆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李兆辉负担。审 判 长 俞桂天人民陪审员 王丽丽人民陪审员 江玉莺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