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6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严军芳与刘治军、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军芳,刘治军,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616号原告:严军芳,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刘治军,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磁县。被告: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复兴区复兴路315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392号。原告严军芳与被告刘治军、邯郸市复兴顺安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李慧铭审 判 员 杨长海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