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02执6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张玉芳、何瑛、王博诉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孙广彬、梁淑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芳,何瑛,王博,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孙广彬,梁淑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2执610号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何瑛,女,汉族,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申请执行人王博,女,汉族,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执行人孙广彬,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梁淑琴,住齐齐哈尔市铁锋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张玉芳、何瑛、王博与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孙广彬、梁淑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孙广彬、梁淑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玉芳、何瑛、王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孙广彬、梁淑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张玉芳、何瑛、王博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红鹤木业有限公司、孙广彬、梁淑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中心支公司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张玉芳、何瑛、王博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解 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立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