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23民初29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任国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任国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924号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开鲁县法定代表人:宋树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平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总经理,住开鲁县。被告:任国彬,男,196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任国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六年十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鲁县忠达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郑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