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赵某与董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董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557号原告:赵某,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永年县。被告:董某,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原告赵某与被告董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司法管辖权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磁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慧铭人民陪审员 张文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 记 员 姜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