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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3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宗训强与郎宗飞、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训强,郎宗飞,杨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2537号原告:宗训强,男,1970年2月3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被告:郎宗飞,男,1982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被告:杨丽,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宗训强诉被告郎宗飞、杨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未在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入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管孝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