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5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与余仁良、吴志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余仁良,吴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机关幼儿园。被执行人余仁良,男,生于1957年4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吴志芳,女,生于1962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执行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与余仁良、吴志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仁良、吴志芳应将潜江市园林路18号的二间半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机关幼儿园,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余仁良、吴志芳自动履行了房屋腾空返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亦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余仁良、吴志芳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的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家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 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