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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5执6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与余仁良、吴志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余仁良,吴志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5执670号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机关幼儿园。被执行人余仁良,男,生于1957年4月2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被执行人吴志芳,女,生于1962年4月20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在执行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与余仁良、吴志芳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余仁良、吴志芳应将潜江市园林路18号的二间半房屋腾空并返还给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机关幼儿园,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余仁良、吴志芳自动履行了房屋腾空返还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潜江市机关幼儿园亦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余仁良、吴志芳承担案件受理费1000元的执行请求。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15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家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李 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