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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8民初80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7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XX通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通,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8民初8077号原告:XX通,男,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元彬,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东方红路海馨园D区-008。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XX通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天津市分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XX通自行承担。审判员  韩金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曹 峥 来源:百度“”